承压类检验指南
您的位置: 首页 >> 承压类检验指南

办事告知单--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信息来源: 时间:2015年03月16日

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一、办事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2、《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视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
3、《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D7004-2010);
4、《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3]108号);
5、《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3]213号)
二、办事程序:
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于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我所申请定期检验书面报告;
2、我所压力管道检验检测室根据申请报告制定检验方案并向使用单位发出受检通知(附检验费核算表);
3、受检单位与我所协商确定检验日期;
4、按国家质检总局《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要求,做好
   检验前准备工作;
5、按《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视规程-工业管道》、《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和《在用工业管
   道定期检验规程》规定的项目内容进行检验;
6、对存在一般问题的压力管道,我所向受检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对存在重大安
   全质量问题的压力管道,我所向受检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待整改复验合格后
   再出具《检验报告书》;
7、我所出具《检验报告书》,受检单位和我所各执一份存档;
8、受检单位缴纳检验费;
9、受检单位凭相关凭证到我所七楼接待室领取检验报告书。
三、办事时限:
   在五个工作日内受理、落实监督检验事宜,遇特殊情况,先派员检验,后补办手续,一般设备在10个
工作日内,大型或大宗设备在30个工作日出具检验报告等有关书面材料。
四、办事纪律:
    在监督检验工作中,做到清政廉洁、严于律已,不得收受受检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五、办事结果:
    定期检验结果一律出具书面报告。
六、投诉渠道:
    我所设立诉箱(设在七楼侧墙上),投诉电话:0832-2268892,也可以来函投诉给我所所长室。
七、责任人员:
    邱建清
八、联系方法:
    地址: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789号
    邮编:641100
    电话:0832-2266163    18990508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