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压类检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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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告知单--在用锅炉定期检验

信息来源: 时间:2015年03月16日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

一、办事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
3、《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1]8号、劳锅字[1997]74号);
4、《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
5、《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G5001-2008);
6、《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7、《工业锅炉水质》(GB/T1576-2008);
8、《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G5003-2008);
9、《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
二、办事程序:
   在用锅炉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和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液压试验,不能进
行内部检验的锅炉,每三年进行一次液压试验。
1、内部检验程序:
(1)使用单位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我所提出书面申请;
(2)受检单位应在锅炉检验有效期届满前至少10天携带《检验申请书》来我所七楼接待室办理检验预约
手续和缴纳检验费;
(3)受检单位如期停炉,并做好准备工作;
(4)检验合格后向受检单位出具《工业锅炉内部检验报告》。
2、外部检验程序:
(1)内部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员与受检单位联系并确定外部检验日期;
(2)外部检验前,受检单位做好锅炉房及锅炉外部的清洁工作及其他准备工作;
(3)检验时,锅炉房管理人员和司炉班长必须在场配合、协助工作;
(4)检验合格后向受检单位出具《锅炉外部检验报告》;
(5)检验员同时抽取锅炉给水和锅水水样,现场封存,分析结果出来后,出具《工业锅炉水处理检验报
告》。
3、液压试验程序:
(1)除定期水压试验处,锅炉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也需进行液压试验;
(2)液压试验一般可与内部检验同期进行;
(3)液压试验可由受检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进行;
(4)液压试验时锅炉检验员必须在场;
(5)试验合格后检验员出具《锅炉液压试验报告》。
4、其他检验程序:
(1)锅炉发生事故后,由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委托我所进行事故检验;
(2)锅炉过户及报废前,由受检单位向我所申请过户检验或报废检验;
(3)检验结束后出具相应检验报告。
5、对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的锅炉,我所向受检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承压类)定期检验意见通知
书(2)》,等整改复验合格后再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书。
三、办事时限:
   在五个工作日内受理、落实监督检验事宜,遇特殊情况,先派员检验,后补办手续,一般设备在10个
工作日内,大型或大宗设备在30个工作日出具检验报告等有关书面材料。
四、办事纪律:
    在监督检验工作中,做到清政廉洁、严于律已,不得收受受检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五、办事结果:
    定期检验结果一律出具书面报告。
六、投诉渠道:
    我所设立诉箱(设在七楼侧墙上),投诉电话:0832-2268892,也可以来函投诉给我所所长室。
七、责任人员:
    范方荣
八、联系方法:
    地址: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789号
    邮编:641100
    电话:18990508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