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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告知单--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

信息来源: 时间:2015年03月16日

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

一、办事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
3、《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1]8号、劳锅字[1997]74号);
4、《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3]356号);
5、《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G5001-2008);
6、《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人锅[1998]2号);
7、《工业锅炉水质》(GB/T1576-2008);
8、《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TSGG7001-2004)。
二、办事程序:
1、安装单位到当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书面告知;
2、安装单位到我所管理部申请监督检验,并提供以下资料(或者复印件);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2)施工合同;
(3)施工计划。
3、我所接到安装单位的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监检方案,安排监检人员,并告知安装单位;
4、安装单位应在现场提供以下材料,并安排相关人员做好配合工作;
(1)施工计划;
(2)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3)质理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作名单和持证人员的相关证件;
(4)安装设备的出厂文件、施工工艺及相应的设计文件;
(5)施工过程的各种检验、验收资料;
(6)安装监检工作要求的相关资料。
5、安装监检是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包括对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
和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转的监督检查;
6、安装监检项目分A类和B类,对A类项目未经监检确认签字,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监检人员在检验中发现安装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一般的问题应向安装单位
发出《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严重的问题应向安装单位签发《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意
见通知书》,安装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
8、安装监检结束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于一般设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大型设备可在30个工作日
内,出具《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及《锅炉监督检验报告》各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送安装单位、一份
由安装单位交使用(建设)单位、一份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存档。
三、办事时限;
   在五个工作日内受理、落实监督检验事宜,遇特殊情况,先派员检验,后补办手续,一般设备在10个
工作日内,大型或大宗设备在30个工作日出具检验报告等有关书面材料。
四、办事纪律:
    在监督检验工作中,做到清政廉洁、严于律已,不得收受受检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五、办事结果:
    定期检验结果一律出具书面报告。
六、投诉渠道:
    我所设立诉箱(设在七楼侧墙上),投诉电话:0832-2268892,也可以来函投诉给我所所长室。
七、责任人员:
    范方荣
八、联系方法:
    地址: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789号
    邮编:641100
    电话:0832-2275311    18990508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