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电梯定期检验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局令第13号);
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及其第1号修改单(TSGT7001-2009);
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及其第1号修改单(TSGT7002-2011);
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及其第1号修改单(TSGT7003-2011);
7、《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及其第1号修改单(TSGT7004-2012);
8、《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及其第1号修改单(TSGT7005-2012);
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及其第1号修改单(TSGT7006-2012);
二、办事程序:
1、使用单位按设备定期检验要求,在检验合格有限期届满前1个月向我所报检;
2、使用单位与我所电梯检验部门接洽商定检验日期;
3、现场检验日期之前使用单位协同受检设备维保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4、检验员如期检验,检验工作完成后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
5、检验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项目,检验员应出具《意见通知书》并向相关单位提出整改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完毕后向检验机构提出复检要求;
6、复检工作完成后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复检报告》;
7、使用单位缴纳检验费;
8、使用单位凭相关凭证到我所七楼接待室领取检验报告。
三、办事时限;
接到使用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落实定期检验事宜。遇特殊情况,先派员检验,后补办手续,检验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出具检验报告等有关书面材料。
四、办事纪律:
在定期检验工作中,做到清政廉洁、严于律已,不得收受相关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五、办事结果:
定期检验完成后,出具书面检验报告。
六、投诉渠道:
我所设立投诉箱(设在七楼侧墙上),投诉电话:0832-2268892,也可以来函投诉给我所所长室。
七、联系方法:
地址: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789号(七楼)
邮编:641100
联系电话:
机电一室(负责人:刘旭) 0832-2940200 18990508672
机电二室(负责人:先强) 0832-2276115 18990508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