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限速校验
一、办事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2、《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局第13号令);
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程-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
二、办事程序:
1、使用电梯的单位对限速器必须按规定二年一次接受校验门校验;
2、检验员或受委托有资质的校验员按有关规定校验并达到合格要求;
3、受检单位缴纳校验费;
4、出具《电梯限速器校验报告书》,受检单位和我所各执一份存档。
三、办事时限;
在五个工作日内受理、落实监督检验事宜,遇特殊情况,先派员校验,后补办手续,15个工作日
出具校验报告等有关书面材料。
四、办事纪律:
在校验工作中,做到清政廉洁、严于律已,不得收受受检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五、办事结果:
校验结果一律出具书面报告。
六、投诉渠道:
我所设立诉箱(设在七楼侧墙上),投诉电话:0832-2268892,也可以来函投诉给我所所长室。
七、责任人员:
苟元鑫
八、联系方法:
地址: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789号
邮编:641100
电话:0832-2940200 18990508621